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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中需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来源/作者  [本站]
加入日期  2005-2-12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现代被认为是所有权人重要的财富和权益。自19世纪以来,一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相继问世。其中重要的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3年)、《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189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与广播组织公约》(1961)、《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20世纪80年代以后,知识产权问题渐成热点,并日益与贸易密切相联。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重要议题。经成员方的反复磋商,最终于1994年达成《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自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WTO规则的调整范畴。

    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八大领域。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著作人所享有的一切经济权利,包括著作的翻译权、公开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和出租收益权。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是指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trips对版权的保护对象除了文学、科学、艺术领域中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以外,还包括计算机程序的数据汇编,以及邻接权。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为版权不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至少为50年,广播组织的权利至少为20年。

    二、商标权

    商标是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在贸易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驰名商标受到特别的保护。确认驰名商标应考虑有关部门的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方地域内通过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7年,允许期满后续展,且次数不受限制。

    三、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用以标识某一货物原产于某成员方境内或该境内某一地区或地方,而该货物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又主要归因于该地理产区的标志。

    保护地理标志主要是为了反对假冒商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trips规定各成员方应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对地理标志提供有效的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撤销其注册,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行为。

    四、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指工业品外观有关的特征,如形状、装饰、图案、构造等。trips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对符合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有效保护,但该保护不应延及实质上由于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产生的设计。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其所含有或具有的设计为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仿制品。

    工业设计的保护期应至少为10年。

    五、专利

    trips规定,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是一种创造性的进步,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专利权利包括:产品专利的所有人享有产品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以及为实施上述目的而进口产品的权利;方法专利的所有人享有使用该方法的权利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此外,专利权所有人还享有转让、继承转移专利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其中至少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集成电路制造而准备的三维配置。trips规定成员方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有效保护,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使用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或首次商业应用之日起不少于10年。但这种保护可在发明之日起15年后自动撤销。

    七、未公开信息

    未公开信息即商业秘密。trips规定各成员方应对未公开信息提供有效保护。受保护的未公开信息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保护的信息具有秘密性,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二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三是合法控制这项信息的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trips规定成员方通过其国内立法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信息提供有效保护,以防止他人在未经信息控制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披露、获得或使用商业秘密。

    八、对合同许可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许可证贸易又称合同性许可,它是与强制性许可或政府许可不同的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合同以获得权利许可的方式。各成员方对利用许可合同,滥用其知识产权以限制正当竞争行为的做法应予以控制。为了防止或制止在这类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滥用专用权,给贸易产生扭曲现象和阻碍技术转让和传播的情况发生。trips规定成员方有权在国内法中规定构成滥用许可证贸易的做法或条件以及可采取的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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